广联航空: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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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00     证券简称:广联航空    公告编号:2024-003
债券代码:123182     债券简称:广联转债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有信、交易对手方或甲方)签署了《无人机采
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8,500.00 万元,合同标的为
DL-U20 无人机系统。
司履约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
情况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
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亦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方
形成依赖。
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和风
险,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
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与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无人机采购合同》,
合同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8,500.00 万元,合同标的为 DL-U20 无人机系统。合同不
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7,522.12 万元,约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1.33%,
本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履约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济小区)
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供应链管理
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航空运营支
持服务;航空运输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通用航空服
务;民用航空器维修;商业非运输、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
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企业,是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定或客户的交货计划执行。
甲方需给乙方预留充足备货时间,甲方同时支付本次订单总价值 30%预付款;产
品发货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本批次货物 70%尾款。
后三个月交付产品,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符签订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2)乙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是全新的、包装完好的,并与本合同规定的名
称、规格型号相一致。
  (3)产品质保期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人为、非正常使用和意外
事故造成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的,需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
的风险自产品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给甲方。
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
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保密、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不含税金额约为人民币7,522.12万元,约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1.33%,预计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履约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深耕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不断深入探索无人机领域多场景应用,
以大型固定翼无人机整机平台为基础,不断向工业应用、仿真模拟、勘探测绘等
领域横向、纵向拓展,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无人机领域的专业化能力及智能制造水
平,持续推出各型无人机系统解决方案。
  作为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的代表,无人机产业是通用航空、低空经济中发
展速度快、影响广泛、发展潜力巨大的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
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无人机产业进入有法可依的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构建出低空经济发展新格局,推动通用航空进一步发展。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布局
航空航天全产业链研发制造能力,深化各业务协同发展,实现各地区资源互补,
巩固公司市场优势地位,增强公司综合盈利能力及整体核心竞争力,积极响应落
实国家政策,为产业发展助力。
  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亦不
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合同已正式签署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
履约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对单个客户的合同预计销售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时,将在收到客户各
类合同等文件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跟进并持续披露该项目后续重要进展,并在
后续保持一致性与持续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履行情况。
  八、备查文件
  《无人机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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