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4-015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
汽车”)针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并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 2023 年 6 月 13
日-2023 年 12 月 12 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及时登记,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
的查询证明,本次自查期间(即 2023 年 6 月 13 日-2023 年 12 月 12 日),有 37 名核查
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附表一),除此之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有 3 名核查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
开披露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
致。本人在知情期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
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
同时,3 名核查对象和相关家属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上述 3 名核查对象中,有 2 名属于激励对象,其中 1 名核查对象的家属亦属于激励
对象。基于审慎性原则,前述 3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二)其余 34 名核查对象交易公司股票情形发生在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
前,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
完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的判断而独自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
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论证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
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
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上述核查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表一:核查对象及其家属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表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序号 姓名 知情人身份 交易时间
数量(股) 数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