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交所 1 号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海上市规则》)、《山东黄金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临时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召开通知应由召集人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书
面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及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经过半数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召开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名单并充分提供与
议题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根据需要研究讨论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一)-(三)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议事项的情况。
上述独立董事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对讨论事项记
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题均应有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
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本议
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指明,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