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2 证券简称:比音勒芬 公告编号:2024-004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五)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2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 年 1 月 26 日上午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 608 号比音勒芬商业
办公楼 8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秉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280,375,0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12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2,434,62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47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7,940,4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8,656,64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77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16,22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25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7,940,4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648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280,374,24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38,655,84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表决结果:当选。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279,263,21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37,544,81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38%。
表决结果:当选。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280,374,24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38,655,843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表决结果:当选。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279,262,71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37,544,31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25%。
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280,373,21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38,654,811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表决结果:当选。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280,372,71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38,654,311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
表决结果:当选。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280,372,71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38,654,311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
表决结果:当选。
(3)《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279,263,31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37,544,91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41%。
表决结果:当选。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280,374,84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 38,656,44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
表决结果:当选。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375,0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56,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02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18%;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06,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03%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02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18%;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06,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03%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02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18%;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06,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03%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02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18%;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06,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03%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02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18%;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06,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03%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02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18%;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06,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03%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温定雄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