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股份: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之星 2024-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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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作为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
联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
文件,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无锡鸿鹄壹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追加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向无锡鸿鹄壹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加投
资暨关联交易,已经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追
加投资事项,是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有
利于推动公司以“平台、科技、数据”为核心的产业互联网发展战略,与资本经
营结合,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投资金额规模较小,不影响公
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是各合作
方经友好协商,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此次全资子公司向无锡鸿鹄壹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追加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涂多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增
资扩股的事项,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的考虑;北京涂多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增资扩股后,公司仍为其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赵素艳、颜色、朱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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