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278-1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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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道恩股份、公司 指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278-12号
致: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道恩股份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道恩股份本次激
励计划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道恩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道恩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
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道恩股份、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道恩股份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的议案。
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有关的议案。
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道恩股
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
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上述授
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
权: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有关事宜。
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审查意见。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有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取得的批准与
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道恩股份《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截至道恩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期限届满之日,尚有1名
激励对象1.5万份股票期权未在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道恩股份对未在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道恩股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薛玉婷
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