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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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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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4 第 00202 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公司(下称“公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高晨律师、
陆郑进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
登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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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
议案内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 15:00 在安徽省合肥市
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
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翔炜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
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因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参会股东,故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的方
式进行表决。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
司股份 81,929,0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9707%。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因本次股
东大会无现场参会股东,故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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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1,927,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1,927,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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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1,927,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
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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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高 晨
陆郑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