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
们作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对焦倩倩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焦倩倩女士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焦倩倩女士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其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对
焦倩倩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焦倩倩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新、沈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