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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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风华高科”)
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新增设立 1 个祥和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存至上述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存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5 亿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第一
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华夏银行
于近日就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 号)核准,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后,实际到位资金为 4,972,899,910.31 元,已由主承销商一创投行于
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71,231,532.8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由其出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喜验
资 2022Y00038 号)。
   二、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
“丙方”)
号为 10950000005602904,截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上述专户余额为人
民币 0。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祥和工业园高端电容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的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
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
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北京
市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
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
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
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
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
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
日起 20 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
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华夏银行、一创投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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