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10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2022 年 9 月修订)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中 1 名授予激励对象离职后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 1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728 万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第十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
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
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8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85)。自 2023 年 11 月 28 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
收到任何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
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
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
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决定对其已获授未解锁的 7.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1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728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剩
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1,169.676 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用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532832),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
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锁的 7.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
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774,040 -77,280 11,696,76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92,836,941 0 1,392,836,941
合计 1,404,610,981 -77,280 1,404,533,701
注:以上变动前股本数据为截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的数据情况。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
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
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