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环境: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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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79       证券简称:通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4-004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415.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168.9675 万股的 3.15%,其中首次授
予 34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3,168.9675 万股的 2.59%,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17%;预留 7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总股本 13,168.9675 万股的 0.56%,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83%。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1-
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
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1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13,168.9675万股的3.15%,其中首次授予341.00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168.9675万股的2.5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股的0.56%,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8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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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上述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
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工总数的 10.54%。具体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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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                   公告时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
                           (万股)                  本总额的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93人)     338.00  81.45%    2.57%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41.00  82.17%    2.59%
三、预留部分                   74.00  17.83%    0.56%
           合计           415.00 100.00%    3.1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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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4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之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6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8个月
 第三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5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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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7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
理上述情形。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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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9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9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 6.91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
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
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
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
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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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
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
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
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
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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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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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增长率 各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3 年增长率
             对应考
    归属期                    (A)                 (B)
             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20.00%           16.00%    20.00%           16.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44.00%           34.56%    44.00%           34.56%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72.80%           56.09%    72.80%           56.09%
      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 2023          A≥Am 或 B≥Bm                    X=100%
  年增长率(A)或
                     An≤A<Am 或 Bn≤B<Bm                     X=80%
各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3 年
   增长率(B)               A<An 且 B<B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增长率 各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3 年增长率
            对应考核
    归属期                    (A)                 (B)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44.00%          34.56%    44.00%           34.56%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72.80%          56.09%    72.80%           56.09%
      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 2023      A≥Am 或 B≥Bm        X=100%
  年增长率(A)或
                An≤A<Am 或 Bn≤B<Bm      X=80%
各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3 年
   增长率(B)          A<An 且 B<B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
                                 -10-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
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P,0≤P≤100),并依照激励对象
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确定其归属比例。
      考核评分         80≤P≤100   60≤P<80   0≤P<6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目标,当期所有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
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
的有效性指标。本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
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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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并对不
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归属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
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董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
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情况进行自查。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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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见。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3-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相关意见。对于满足归属
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独立财务顾问
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14-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15-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
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
取如下:
盘价);
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个月、26 个月、38 个月的波动率);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16-
支。
  假设 2024 年 2 月底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费用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
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团
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务。
                         -17-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18-
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
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9-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且属于公司正常安排的,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
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办理归属;激励对象被选举为监事或独立董事或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
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导致公司安排其调离至本公司其他岗位任
职或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
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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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由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
否向公司返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收益,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
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
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
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
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
                  -21-
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
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
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
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
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四)
  (五)《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通源环境
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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