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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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編號:168)
注: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一次修订
注:二OO八年六月十日经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二次修订
注: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公司 2021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三次修订
注: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第四次修订
                           目 录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
确保监事会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应当包括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下同)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职工代表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
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
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
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监事会设立负责承办监事会具体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该机构的
具体名称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或业务经营状况;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公司的有关情况;
  (二)   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
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
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
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对公司上述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忠实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
价,尤其是外部监事所发表的专门意见;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
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以及履行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费用由公
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以
及监事外出考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公司境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
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
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
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临时确
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监事提议时;
     (三)    发现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
害时;
     (四)    发现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现场会议、可视电话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
采用电话会议方式举行时,要达到与会监事听清听懂并与其他监事进行交流的
效果。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时,应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并
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开会时,即将拟讨论审议的议案内容以书面
形式派发给全体监事进行表决,并应保障监事具有畅通的沟通及表达意见的渠道。
除非监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监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的意见。监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
议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
项,并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由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会议
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
出通知的日期等。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与所
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对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会议议案。
     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两名外部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提出缓议该议案时,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
达成一致意见。
     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两名外部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据不明
确提出缓议该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
审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相关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
明,并回答监事会所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且不提交书面意见的,
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该监事对本次会议决议同样负有法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议。监事会表决采取
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作为对该事项
决议的正式证明。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
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监事
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监事会日常工作机
构妥善保存于公司住所,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
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
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
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
大会或向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制定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表决同意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表决
同意通过后,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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