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 电子城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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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
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或总裁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项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专项工作小组组
长,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可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有关项目的专家组成。专项工
作小组的日常工作联络由公司对口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组织初审,提出立项意见;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完成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专项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专项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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