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 电子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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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办公室为提
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机构。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被提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七)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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