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文件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电子城高科”)的独立董事,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以及电子城高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电子城高科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核,我们认为: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使用,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相关规
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对《公司聘任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文件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
任职条件;
的提名。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本次董事会关于董事提名的决议,并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一弛、伏军、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