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参考《中央企业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
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
《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激励对象不存在
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
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1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1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45.2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0 元/
股。
监事签名:张清、苏睿、文汇锋、谭果黎、郑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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