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家居: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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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奥普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议案,针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授予的
议案》
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中要求的
激励对象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骨干(含控股子公司)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 月 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以 5.135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5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11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是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做出的决定,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减少
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李井奎、顾林、赵刚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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