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星期四)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 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份 259,405,7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47.85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人数共 4 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 2,183,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0.4027%。
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同意 260,5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反对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593%;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74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 1,020,000
股。
同意 261,0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反对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593%;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74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 520,000 股。
同意 261,524,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同意 261,524,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 261,524,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 261,572,3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反对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