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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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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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 公 司
(以下简称“金龙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永富律师、李俊男律 师出 席金
龙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金龙羽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
件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年1月8日,金龙羽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24年1月9日,金龙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 n)刊登
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
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 中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月24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
大道118号和成世纪名园3A 21楼召开,其中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4日下午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
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有水先生 主持,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
格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295,360,84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3%。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270,346,3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名,代表股
份25,0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彭松、谷仕湘未出席)、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冯波未列席)、本所律师吴永富、李俊
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推选的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自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95,349,8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表决结果:同意295,349,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表决结果:同意295,349,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
  表决结果:同意295,349,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
  表决结果:同意295,349,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 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已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无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95,349,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
  表决结果:同意295,349,8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表决结果:同意295,349,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95,351,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8 %;
  表决结果:同意295,349,8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
  表决结果:同意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1.9463%;反
对 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05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持有公司246,000,000股股票的股东郑有水先生为公司董事、郑焕然先 生的
父亲,持有公司25,000,000股股票的股东吴玉花女士为郑有水先生的配偶、郑焕
然先生的母亲,持有公司20,345,942股股票的股东郑会杰先生为郑有水先生的兄
长,持有公司4,000,000股股票的股东郑钟洲先生为郑有水先生的侄子, 均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5,359,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6%;
反对 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 %;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表决结果:同意295,359,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
反对 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295,359,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6%;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5,359,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6%;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295,359,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6%;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295,359,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6%;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表决结果:同意295,356,2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4%;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3,400股, 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2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
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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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高树
                    承办律师:吴永富
                    承办律师:李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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