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1)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其中无独立
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
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2024年1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2.50
万股,授予价格为4.47元/股。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