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0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
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
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励计划(草案)》《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 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浙江
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
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
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
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
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长期
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
见》
。
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
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
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
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74 人调整为 36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97.80 万股调整为 880.92 万股;本激励计划项下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2 人调整为 41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由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上的《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
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人数由 374 人调整为 36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97.80 万股调整为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07.00 万份调整为 499.00 万份。列入调整后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一
期激励计划(草案)
》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监管指南第 1 号》
(以下简称“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上述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调整已经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做出相应调
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第一期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监事会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74 人调
整为 36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97.80 万股调整为 880.92 万股;授予股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2 人调整为 41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07.00 万
份调整为 499.00 万份。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为:
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及《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
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