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瑞新材: 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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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02       证券简称:斯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9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4 年 1 月 23 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362.00 万份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
为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确定以 2024 年 1 月 23 日为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62.00 万份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2.80 元/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露了《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5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袁养德先生作为
征集人就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公告编号:2024-002)。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具体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
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04)。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1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62.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了前述议案。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
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
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85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362.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80 元/份。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
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
条件已成就。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8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362.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80 元/份。
   (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本 56,001.40 万股的 2.43%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
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
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行权期     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行权期     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
      行权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
      行权期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
  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
  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
  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期权数量 期权总数比 草案公告日股
                                   (万份)   例    本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共 70 人)
三、预留部分                           318.00     18.93%    0.57%
                 合计              1,680.00   100.00%   3.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 2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基数,对考核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对应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行权期      考核年度                          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行权期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A≥Am                        100%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An≤A<Am                      80%
增长率(A)                 A<An                        0%
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   当考核指标出现 A≥Am 时,X=100%;当考核指标出现 An≤
值的规则           A<Am 时,X=80%;当考核指标出现 A<An 时,X=0%。
 注:1、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且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
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
C 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
的实际行权额度:
   考核结果         A                     B                   C
 行权比例(Y)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
相应数量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行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
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陕西斯瑞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文件及《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
以 2024 年 1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62.00 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12.80 元/份。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
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确定股票期权在
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
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
为定价模型,并于授予日使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
如下:
  (1)标的股价:10.31 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4 年 1 月 23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5 个月、27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分别为:12.55%、14.65%(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 15 个月、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5)股息率:0.47%(采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 12 个月股息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
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需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行权数量相关,激励对
象在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数
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
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
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
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
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
议决议》;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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