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已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董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包含公司在内)担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
变动后及时报告公司。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
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
经验的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
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积
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 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满足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
遵守本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为
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七
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
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交所提出异
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
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以
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
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
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不及时的,
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
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七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