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邦生物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生物”或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期持股计划”
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
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四川和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
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期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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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工持股计划、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
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
或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员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全体员工自愿参与,总人数不超过 7,211 人。其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 人,分别为曾小平、贺正刚、王军、秦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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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李进、陈静、卢丹、龚嵘鹏、蒋思颖,合计认购份额约为 2,400.00 万份,
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15.00%,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份额约为 13,600.00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85.00%。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
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认购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或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约为 1.60 亿元(最终以股份过户时结算为准,
多退少补)。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 106,086,829 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中的较高者:
(1)1.50 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且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完成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
展期则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或上交所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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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信息
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可解锁股份数量与锁定期内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挂钩,考核要求及对应解锁比例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锁比例 100% 0%
若持有人对应考核期内计划解锁的份额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由管理
委员会收回,按照认购份额净值与初始认购成本加利息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
理委员 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分配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员工;
或将该 部分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
金(如有) 则归属于公司。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机构
人行使股东权利;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员工持有人会议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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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
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或其他管理委员
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首次持有人会议召开前,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持有人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可以采取安全、经济、便捷的视频、电话、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持有人参加持有人会议提供便利。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持
有人会议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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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细则
及《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
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人行使股东权利。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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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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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由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4)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相关税费。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内,持有人不得转让所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6)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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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
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以
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管
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计划资产进行管理,管理期限
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全部出售且资
产分配完毕并办理完毕本计划注销之日止。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券账户购买本公司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
他类似处置。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现金股利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取得
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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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与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考核结果分配给持有人。
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置完毕,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
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持有人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方法
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
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如下: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持有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孰低原则,从认购份
额净值与初始认购成本加利息中确定转让价格,并由管理委员会指定其他持有人
受让。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的;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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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协商确定。
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
额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五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本员
工持股计划原则上按照下述方式来参与:
对应的配股数量参与配股。具体参与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提交持有人会议
审议。
司操作定增、可转债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配套募集资金部分的融资方案时,在
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是否参与或者如何参与的提案,提交持有
人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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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
第七章 附则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
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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