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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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
财经管理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经管理部合署办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
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上述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
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
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
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
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
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委员会
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
审批程序,并将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
核通过后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
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
在异议的,可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会议应当于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发出。
  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召集人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
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
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监事、内部审计人员、
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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