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8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杨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201,265,3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8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9,553,17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2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31,712,1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3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46,141,12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0.96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428,9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28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情形。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通过决
议如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038,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 99.88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914,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089%。
因此,肖静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01,114,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 99.92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990,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734%。
因此,李冉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1,265,3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41,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99,120,5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996,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3516%;反对 2,144,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99,120,5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996,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3516%;反对 2,144,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99,120,5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996,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3516%;反对 2,144,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99,120,5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996,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3516%;反对 2,144,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99,120,5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996,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3516%;反对 2,144,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1,265,3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41,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郑寰律师、王迟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