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2023 年
人”)作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曙高科”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对公司 2023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
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王晓琳、李艳军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 年 1 月 10 日-2024 年 1 月 17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李艳军、马昕歌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
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账单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司治理
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
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
核查,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3 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
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 2023 年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
三会文件等,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
否完整,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3 年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主要管
理层人员名单、机构设置和运行文件、银行账户,其中重点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
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3 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
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公司依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公司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
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
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部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
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并对公司财务总监等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3 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控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
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并对公司主要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3 年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
投资,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项目组查阅了公司 2023 年相关财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
务报告,并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
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各项研发项目
稳步推进。公司所属行业市场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华曙高科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诺。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营发展。
存放及使用,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支
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2023 年华曙高科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正文,为《?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晓琳 李艳军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