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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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4-017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认购对象
               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
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雍正先生。为便于控制权相对集中,稳定经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雍正先生和公司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丁江伟先生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两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对一致行动事项、一致行动实
现方式、一致行动关系的有效期、争议解决措施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雍正先生与丁江伟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发行前,雍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6,631,087 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的 26.83%,雍正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803,358
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8.87%,雍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先
生合计持有公司 35,434,445 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5.70%,根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雍正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雍正先生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免于
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
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
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
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雍
正先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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