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人”)作为湖南恒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对恒光股份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尿素、铝锭、甲醇等是公司各项业务的重要原材料,而烧碱是公司的重要产
品之一,近年来,相关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明显,为有效降低原材料和产品价格
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潜在风险,降低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不利影
响,确保主营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增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公司拟根据生产经营
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择机开展不以投机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经营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
及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
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该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交易方式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场所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
交易所,交易工具为期货,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原
材料和产品的期货品种。
(四)交易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五)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交易风险分析和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
在一定风险,具体如下:
损失。
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系不完善造成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的可能,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
带来相应风险。
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期货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的相应风
险控制措施如下:
原则、审批权限、组织机构及职责、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制度、信息
隔离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照公司相关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
管理及防范意识;
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
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套期保值
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四、审议程序情况
恒光股份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开展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开展保证金及权利金(包括为交易
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
金等)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该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和
降低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并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该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进行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充分
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已就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制
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
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人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
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
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保荐人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
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场风险、资金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政策风险等相关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贺 斯 江 伟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