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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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湖南恒光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期货交易所有关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
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
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
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
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 三 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 四 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 五 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 六 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具有 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交易。
  第 七 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 人账
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 八 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有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 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
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 九 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
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
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
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
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
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 十 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
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 十 二 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 十 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 十 四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
小组人员组成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中心总监、采购中心总监等组
成,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
  第 十 五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
  (二)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建套期保值执行小组、风控小组;
  (四)负责拟订本制度的修改方案,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
  (五)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 十 六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执行
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确定。
     第 十 七条 套期保值执行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四)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
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六)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 十 八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风控小组,风控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
导小组确定。
     第 十 九条 套期保值风控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情况,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
报;
  (二)对套期保值执行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 二 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定期对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
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
取补救措施。
  第 二 十一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
  第 二 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 二 十三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
权书由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发。只有授权书载
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
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被授权人的岗位如发生变动,则被授权人不再享有被授予的一切权利,套期
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变更被授权人,执行小组应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 二 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 二 十五条 套期保值计划流程:套期保值执行小组负责起草套期保值计
划后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履
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套期保值计划执
行。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
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 二 十六条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套期保值执行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
套期保值方案,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在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执
行小组组织实施。
     第 二 十七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套期保值执行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 的相
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二)套期保值执行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
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
安排并严格控制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套期保值执行小组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
建仓及平仓情况。
                 第 六 章 信 息 隔 离措施
     第 二 十八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 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 二 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 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 七 章 内 部 风 险管理
     第 三 十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远期合约或者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风
险;
  (五)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 三 十 一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 三 十二条 内部风险报告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
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执行小组应立即启动
止损机制;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执行小组应立即
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
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1)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处理程序
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 三 十三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执行小组负责
人,并由执行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
可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
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
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 三 十四条 执行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报告包
括开仓、平仓、持仓、保证金占用、盈亏等情况。
  第 三 十五条 风控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情况。
             第 八 章 信 息 披 露 和档案管理
  第 三 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三 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 每达 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 千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 三 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在披 露定
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
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
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 三 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计 划、 交易
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存至少十年
以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 四 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 行为 造成
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四 十一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 司视
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相关人员因违反保密制度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
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十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 四 十 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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