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3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
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除外);
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
额的。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事项。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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