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规范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
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现金捐赠行为及非现金资产捐赠行为;本制
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
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
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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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
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特殊情
况以外,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
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
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
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
他实物资产。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及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用于对外捐
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
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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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
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
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前述公益性社会团
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
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九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
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
业。
第十条 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
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公司应及时掌握项目工程建设、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公司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公司
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公司经办部门应就项目留名纪念事宜提请公司总裁办审核
确认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名称的报批案手续。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相
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并
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30 万元且不超过 200 万元的,捐赠方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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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
过 200 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或其他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的,
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就捐赠
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
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是否签订
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
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
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并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
行的图文资料整理汇总后提交公司财务部及证券投资部,由公司财务部及证券投
资部对书面报告及前述资料进行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
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
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十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
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累计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
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 3%。
第十七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
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同一年内不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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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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