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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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的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报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报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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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报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
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
内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之后,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项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相关要求,认真、准确
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
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
附注内容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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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
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以说明;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
未予以说明;
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以说明。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认定为其他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
遗漏相关重要内容;
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内容与格式》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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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二)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三)原先预计净利润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四)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五)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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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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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
订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应立即进行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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