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
(以下简称“《廉洁
从业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
意见。
一、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一)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四)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
阅机构;
(五)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
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
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
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上述
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辉 郑哲 吴一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