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膜: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达膜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www.yingkelawyer.com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25 楼(361001)
   电话:0592-2936688      传真:0592-2525625
         关于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
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日,单独持有公司43.36%股份的股东三达
膜技术(新加坡)有限公司提请将前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的议案》,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增加《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的临时提案,并将会议日期延期至2024年1月22日召开。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亭北路66号三达科技园办公楼三层如期召开。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852,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1.238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852,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9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237,85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2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26%。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议案1外,其它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13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出席会议股东不存在关联股东,不存在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达膜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