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
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
                         (附件 1),将买卖计划提
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后,应检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于《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予
以回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前,不得擅自
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
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回复内容等资料进行编
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可转让股份
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股票数量增
加时,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
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和
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发生变
动当日及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 2),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在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进
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
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
            编号(董事会秘书填写)
  公司董事会: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 股股东账户
原持股数量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上经本人签字的交易清单)
  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
               《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
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编号(董事会秘书填写)
  公司董事会:
  通过申请及董事会确认,本人进行了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 股股东账户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本次交易数量
本次交易后持股数
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上经本人签字的交易清单)
  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
             《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
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飞鹿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