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
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的规定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
决定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 月 6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知对网络投票方式及相关事项做出
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4 年 1 月 22 日 上 午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湾镇金鼎官塘贵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17 人,代表股份 71,271,066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355%。(相关股份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数计算,各分项之和可能与合计项之间存在尾差)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51,999,95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
份数 19,271,10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9.6356%。
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4 年 1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贵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
三、贵公司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联网投票系统,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71,271,06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271,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19,271,10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271,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蓝 清律师 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春杰律师
杨爱东律师
签署日期:202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