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证券之星 2024-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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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
                           “发行人”或“公
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长鸿高科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
关文件的要求,对长鸿高科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通过上交
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0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
项具体说明如下:
信中联)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立信中联审字【2021】D-0300 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582 号和立信
中联审字【2023】D-091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3 年 1-9 月
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力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专项说明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的人员变化。
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相关情况如下: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送达了《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罚决字[2023]12 号),该决定书合计对甬兴证券罚款 50
万元,处罚事由为甬兴证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
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银罚决字[2023]13 号),该决定
书合计对周丰伟罚款 3.5 万元,处罚事由为甬兴证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 3 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
财物”,是指:
  (1)中国人民银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合计五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法人、非法人组织
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三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
人合计十万元以上的;
  (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一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宁波人行属于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并且本次处罚对甬
兴证券的罚款金额为 50 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 3.5 万元,低于上述较大数
额罚款标准,因此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经核查,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保荐机构甬兴证
券的证券保荐承销资格,同时,上述行政处罚不涉及甬兴证券本次保荐主承销项
目人员,亦不会对长鸿高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且不构成
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甬兴证券和保荐代表人樊友彪、赵江宁,律师事务
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张洁、赵婧芸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
未发生更换。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 号)。上述函件
认为立信中联出具的中天能源 2019 年、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中联作出行政处罚。对立信中联责
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2,264,150.94 元,并处以 2,264,150.94 元的罚款;对前述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凯、周赫然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
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立信中联及立信中联直接责任人员受到的罚款金额属于上述规定
罚款金额较低的区间,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未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业务。
因此,立信中联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立信中联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同时,上述行政处罚不涉及立信中联本次签字注册会计师。另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相关规
定,立信中联受到上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不予
受理、中止或终止审核、审查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形。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
长鸿高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且不构成影响本次发行的重
大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立信中联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未受到
有关部门的处罚,发行人亦未更换审计机构。2020 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俞德
昌、陈小红,2021 年度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陈春波、陈小红,2022 年度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陈春波、屠秋芳。上述人员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
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长鸿高科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通过上交所
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0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中
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签署日
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将及时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樊友彪              赵江宁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抱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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