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作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
相关文件,并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37,011.41 万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
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交易,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2,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崔平 陈灵国 许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