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
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
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