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湘潭电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
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
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
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