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规范董事会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
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
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进行
讨论评审,并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