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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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
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
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
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
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
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
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
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
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
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
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
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不超过12个月内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相关
董事、分管经理层等组成。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风控小组;
  (二)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三)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确定套期保
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四)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六)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确定。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场研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三)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风控小组,风控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风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二)对工作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
书由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
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如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领导小组应及
时变更被授权人,工作小组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
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计划流程: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年度或季度套期保值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
后再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年度或季度套期保值计划执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
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
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季度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套
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报领导小
组审批,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业务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
融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二)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
数据、信息及服务。
  (三)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
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
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
仓情况。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远期合约或者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风险

    (五)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
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
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1)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处理程序
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八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工作小组负责人
,并由工作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
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
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
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
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至少每季度应对所有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
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工作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报告包括
开仓、平仓、持仓、保证金占用、盈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风控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情况。
               第八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
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
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
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档案室
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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