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 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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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13058           转债简称:友发转债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6    -        2024/1/29     2024/1/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8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批准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持有的 23,892,488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为基数,按照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
进行派发,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429,700,650 股,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公司股份 23,892,488 股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后,实际以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 = (1,405,808,162 股×0.30 元)÷1,429,700,650 股≈0.2950 元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
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50)÷(1+0)=前收盘价格-0.295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6      -            2024/1/29      2024/1/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
公司其他无限售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李茂津、徐广友、陈克春、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
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环湖南路 1 号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2-28891850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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