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作为北京京
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京仪装备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78 号),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000,000 股,每股面值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75,646,501.03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 110C000538 号
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人、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用
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项目备案文号
集成电路制造专用高
产(安徽)基地项目
合计 906,000,000.00 906,000,000.00 --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合计金额为 6,038,919.78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使用募集资金投 自筹资金预先投 拟置换预先投入自
序号 项目名称
入金额 入金额 筹资金金额
集成电路制造专用高
产(安徽)基地项目
合计 506,000,000.00 6,038,919.78 6,038,919.78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5,646,501.03 元(不含税),截止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3,372,641.49 元(不含税),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 本次拟置换金额
序号 类别
含税) (不含税)
合计 3,372,641.49 3,372,641.49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411,561.27 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4)
第 110A000075 号)。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北京京仪自动
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致同专字(2024)第 110A000075 号),认为:公司
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人对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涛 黄 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