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信安: 麒麟信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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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
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
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
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确保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汇报公
司运营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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