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司会议室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3,41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3,41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446%。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部分董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4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4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4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4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4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骆娟、裴鸿玲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