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www.greatwalllawfirm.com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1 座 8 层
Beijing
Tel: +86 10 65057866/67/68
Fax: +86 10 65057869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华城 2024 字第 0119 号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丰
台区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3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
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
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次股东大会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章程》的规定。董
事会已将前述董事会决议、董事会通知召集本次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于 2024 年
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且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3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由董事长郭绍增先生主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于会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本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
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等相关内容,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杨树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慧智(天
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保税区京蓝智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汇财时代(天津)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谕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融智开普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固安县益昌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现场会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公告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5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28,422,577 股。
参与投票的股东共代表的股份数额合计 1,396,861,862 股,占公司总股份 2,856,976,223 股
的 48.8930%。
(二) 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中小股东同
同意股份
意股份数占
占出席会
出席会议中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议有表决
小股东有表
权股份总
决股份总数
数比例
的比例
选举马黎阳为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殷海鸣为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马仲伟为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韩志权为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林开涛为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张学为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刘巍为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王平为公司第十一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施涛为公司第十一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
议案》
《关于董事会成员津贴标准
的议案》
《关于监事会成员津贴标准
的议案》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均符合《规则》《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本页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严奉平
见证律师:
王梦婕
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