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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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1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
  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0 元/股。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回购价格上限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2.5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5%。本次
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
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前述人员若未来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
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
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5)存在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
激励计划的风险,进而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
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
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根据提议人相关提议,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
的基本判断,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
营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为提振市场信心,为维护公
司和股东利益,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
康可持续发展,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
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0 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
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
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资金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一)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
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三)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
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0 元/股的条件下,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上限人民币 1.2 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2.5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0.15%,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具体
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总额达到可执行最高限额,则回购
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
期限。
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集合竞价;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2 亿元、回购价格 160 元/股测算,回购股份
数量约为 62.5 万股,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增减变动
      股份类别                   比例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2,714,550     0.67    625,000     3,339,550      0.83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401,940,440    99.33   -625,000   401,315,440     99.17
总股本            404,654,990   100.00         0    404,654,990    100.00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股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
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96.58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 213.31 亿元,流动资产为 176.23 亿元,货币资金为 73.24 亿元。
假设此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2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
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0.4046%,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 0.5626%。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
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
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
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及子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
续、稳定的回报。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
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
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职务       交易时间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股)
 马   骥   董事长         2023 年 11 月 27 日    买入        12,600
 姜云涛     董事、总经理      2023 年 11 月 27 日    买入        10,200
 叶   朋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23 年 11 月 27 日    买入         7,600
 王志刚     董事、副总经理     2023 年 11 月 27 日    买入         7,500
 解   兵   监事会主席       2023 年 11 月 27 日    买入         6,600
 李   姝   职工代表监事      2023 年 11 月 27 日    买入         1,100
 李秀峰     副总经理        2023 年 11 月 27 日    买入         7,600
 朱兴功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23 年 11 月 27 日    买入         7,600
 张德申     董事会秘书       2023 年 11 月 27 日    买入         7,600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经自查,上述交易行为均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根据
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2024 年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该办法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除前述情况外,
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前述人员若未来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计划说明
  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接到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提议,提议人为公司董
事长马骥先生,董事、总经理姜云涛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叶朋先生,董事、
副总经理王志刚先生。为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建立完善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核心子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议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并用于实施公司及核心子公司股权激励。
  相关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已在“九、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
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中进行说明列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存在上述
提议人依据该办法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除前述情况外,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无明
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如未能在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
已回购股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
司因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回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管
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
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
整;
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止。
     十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
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励计划的风险,进而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股份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实施过程
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四、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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