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福蓉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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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福蓉转债”
闽理非诉字〔2024〕第 014 号
致: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韩叙律师出席公司“福蓉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及公告、
《关于召开“福蓉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次会
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证明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与债券持有人名册中
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是否一致。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
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福蓉转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委派公司董事长张景忠先生主持。公司债券持有人选择
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 16 时前,将表决票、授权委托
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公司证券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理人,下同)共 3 人,代表未清偿“福蓉转债”548,040 张,占公司未清偿“福
蓉转债”6,400,000 张的比例为 8.5631%。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未清偿“福蓉转债”6,090 张(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福蓉转债”没有表决权,不计入出
席张数,因此,公司股东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福蓉转债”
清偿“福蓉转债”6,400,000 张的比例为 0.095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项目延期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券持有人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张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未清偿“福蓉转债”张数的比例
同意 6,090 100.0000%
反对 0 0.0000%
弃权 0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
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
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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